互聯網讓美術作品變得可以復制傳播,很多藝術家不知道什么時候自己的作品就被用作商用,遭遇侵權。這嚴重威脅了創作者的權益,也影響著作品本身的價值。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是如何認定的。小編下面就來從幾個方面來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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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創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獨立完成的,且該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能夠體現出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對于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通常表現在畫面構圖、線條組合、色彩調配等方面,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個人風格”。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法律對獨創性的要求并不高,具有“一定審美和藝術高度”“平面的或立體的”藝術作品,一般情況下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作品接觸。并非指現實中的摸到,而是指一種可能性(即被訴侵權人通過各種渠道、方式有可能接觸到被侵權人的作品)。如果美術作品從未公開發表過,那就說明沒有接觸的可能性,則無法構成侵權;如果該作品曾公開發表,例如網絡發表、出版、公開展覽等。無論被訴侵權人是否看到了這一作品,都可以判定為具有“接觸”該爭議作品的可能性。
實質性相似。指侵權人作品與被侵權人作品在獨創性部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只有獨創性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才有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部分為公有元素,即非獨創性部分,則作品不構成侵權。
另外,當作品類型一致時,相似度達到一定程度可以自然判定為“實質性相似”;但是當作品類型不同時,通過細節、局部對比,也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例:一件風景油畫作品,后有某游戲公司未經授權便依據該作品畫面制作了游戲場景,若能從構圖、色彩搭配、元素搭配等細節推斷出與該油畫作品系相似畫面,則油畫與游戲場景構成實質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