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業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了《合同書》,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包紙業公司新建包裝廠紙板車間鋼結構工程,要求建設公司按照紙業公司技術要求及設計圖施工,圖紙以甲方基建部z終提供的藍圖為準,合同要求、圖紙要求、技術協議要求相沖突的,合同要求高于圖紙技術協議或以甲方簽字蓋章的文件為準等。
此外,紙業公司瓦楞紙箱紙板項目廠房鋼結構工程技術協議中要求:屋面、墻面檁條采用熱鍍鋅板(卷)直接進行冷彎成型的薄壁Z型鋼,雙面鍍鋅量≥275g/㎡,檁條拉桿及拉桿套管鍍鋅處理,鍍鋅量要求同檁條。
(涉案生產車間氣體采樣照片)
涉案項目主體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紙業公司進行了安裝及生產。工程總造價為1852.6萬元,紙業公司支付給建設公司工程款1485.8萬元,另外因建設公司在施工中存在違約現場,故紙業公司扣除建設公司的違約金共計11.2萬元。
涉案工程在使用一年之后發現銹蝕,雙方因涉案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一審中,紙業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銹蝕的檁條、拉條等銹蝕原因及鍍鋅量、是否為熱鍍鋅工藝進行鑒定,并對涉案工程的修復方案及相應修復工程造價作出鑒定。后又申請對涉案工程相鄰的廠房同期鋼結構工程的室內氣體成分及周邊環境氣體成分進行鑒定。建設公司申請對經環保部門批準的涉案車間紙板生產工藝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成分進行鑒定。
(防火涂料取樣照片)
為審理案件需要,一審法院委托華碧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華碧在接受委托后,鑒定人員趕赴涉案工程現場進行現場勘驗。根據勘驗結果,華碧出具了鑒定報告:“發現涉案新建包裝廠房內的氣體和生產車間周圍環境氣體中含有氯化氫和硫酸霧,且氯化氫和硫酸霧等氣體成分在車間、倉庫、雨棚防火涂料部位聚集,造成防火涂料性能的變化,引起檁條、斜拉等鍍鋅件的腐蝕”。“涉案檁條、拉條等構件生銹部位含有一定量的S(硫)、C1(氯)元素,說明受到腐蝕介質的作用產生氯化物、硫化物而形成表面銹蝕;防火涂料中含有一定的腐蝕性元素C1(氯),鍍層表面接觸防火涂料部位存在發黑情況、未接觸防火涂料部位未發現生銹和發黑情況,可說明防火涂料對鍍層產生了一定的腐蝕作用,鍍鋅層質量偏低降低了鍍鋅層的抗腐蝕性能,發現所取檁條、拉條存在鍍鋅層質量偏低的物證特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法院采信了華碧的鑒定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本訴的爭議焦點為:建設公司是否需賠償紙業公司因檁條、拉條等銹蝕造成的損失。
根據華碧鑒定的鑒定結論可知,建設公司提供的檁條、拉條等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是其銹蝕的z主要原因,故建設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根據華碧鑒定意見可知廠房內氣體及生產車間周圍環境氣體是檁條、拉條等發生腐蝕的次要原因,故紙業公司對檁條、拉條等材料發生銹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防火涂料與檁條涂刷表面照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紙業公司應當承擔本次責任的20%,建設公司應當承擔本次責任的80%。
故一審判決:一、建設公司對1336.9萬元的修復費用承擔1069.5萬元,紙業公司承擔267.4萬元,雙方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紙業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262.9萬元及其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審查發現本案中,紙業公司已實際使用案涉廠房一年之久,結合上述華碧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及建設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即使質量合格的檁條、拉條,在紙業公司含有腐蝕性氣體環境中使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鍍鋅量受到腐蝕性氣體的作用,導致鍍鋅量降低至不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屬于正常情形。腐蝕性氣體的污染系導致檁條、拉條銹蝕的根本原因,故建設公司不應對檁條、拉條等材料發生銹蝕承擔修復責任,對紙業公司要求建設公司承擔修復費用的主張也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查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竣工完成,驗收通過,雙方辦理對應結算單,但紙業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
綜上所述,建設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紙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355.5萬元及其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