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2022 年度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申報工作進行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湖州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舟山市、臺州市、麗水市),請各企業單位關注以下內容,希望您的企業更好的發展。小編現將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報條件、程序總結如下,希望對你的申報工作有所幫助。如有申報意向或了解更多申報內容可以微信掃碼免費咨詢:
一、申報對象
(一)《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中,產品符合《浙江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 年版)》,且在 2021 年9 月5 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投保產品全部交付用戶使用、保單正式生效并全額交付保費的首批次新材料生產企業。
(二)未列入《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 年版)》,生產《浙江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 年版)》內的新材料產品,且在2021年9月5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符合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機制相關要求,投保產品全部交付用戶使用、保單正式生效并全額交付保費的首批次新材料生產企業。
二、申報保險補償產品及承保公司
(一)申報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申報保費補貼的投保產品累計銷售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
(二)已獲得國家保費補貼的首批次新材料,省級首臺(套)保險補貼資金不再給予支持。已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其所用的材料不再享受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獎勵與保險補償不得同時享受。
(三)承保保險公司須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三、保費補償
(一)省財政對新投保新材料產品按照實際投保費率z高不超過 2%,國際、國內和省內首批次新材料產品首年度實際保費的 90%、80%和 70%給予保險補償,續保產品按首年度實際補貼比例逐年遞減 10%給予保險補償。年度補償金額z高不超過 500 萬元,累計支持不超過 3 年。國際、國內和省內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檔,列入《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 年版)》的,按目錄分檔確定;未列入目錄經評審符合要求的,參照省內首批次新材料分檔。(二)投保新材料產品應根據材料成熟度、潛在風險情況、應用領域等確定合理的責任限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經信局、財政局、銀保監分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和配合,高效推進保險補償工作的開展。(二)投保企業實行線上線下同步申報。線上通過“首臺(套)提升工程數字化集成系統”申報,對照附件要求上傳有關材料。各地經信局會同財政、銀保監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聯合行文于2022 年 9 月 28 日前將初審意見、企業申報紙質材料(一份)和匯總表(一式三份)報送省經信廳。省屬企業集團本級直接報送省經信廳。
(三)省經信廳會同浙江銀保監局分別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其中省經信廳審核投保企業和產品領域符合度、浙江銀保監局審核保單的合規性。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保費補貼比例及額度。經審核確定后,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在 2023 年省工業與信息化專項資金中一并下達。
(四)資金申報、使用單位(企業)承擔資金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五)有關單位要嚴格把關,認真組織做好初審工作,現場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杜絕騙保騙補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初審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要向社會通報,并按規定實施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