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氣囊購買兩天內炸傷副駕,起訴生產和銷售廠商,z終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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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次我們分享的是一起汽車安全氣囊爆炸案例,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受委托參與了此次車輛車輛安全氣囊爆炸的鑒定環節,并出具了技術分析報告,獲得了法院的認可,為審判結果提供了依據。
案情回顧
郭先生在某二手車服務平臺購買了一輛陶先生所有的轎車,二手車服務平臺為郭先生辦理的車輛登記手續,該車為某汽車公司生產的轎車。
買車兩天后,郭先生駕駛該車載著妻子外出時,車輛剛開了不到五分鐘,車輛副駕駛前面板內部突然發生爆炸,以致將副駕駛座的郭先生妻子炸傷,導致其身體右前臂開放性損傷、肺挫傷、肝挫傷及左肋骨骨折、左耳等身體多個部位損傷及車輛全損的后果。
事故發生后,郭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民警在現場進行了勘驗,調查結果為此次事故系車輛內部發生爆炸,造成郭先生妻子受傷,車輛受損,不屬于交通事故,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
郭先生認為自己購買該車只有兩天,并且在正常駕駛的情況下,車輛副駕駛前面板內突然發生爆炸,這是銷售和生產的產品沒有盡到保障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導致的后果。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車輛鑒定
郭先生訴至法院后,汽車生產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發生爆炸的原因等進行鑒定,經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可排除涉案車輛因碰撞導致安全氣囊起爆的可能,涉案車輛安全氣囊更換不規范,存在修復特征,不排除涉案車輛安全氣囊起爆與更換安全氣囊有關。
法院審理及判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屬于產品的消費者與產品的銷售者及生產者就產品質量缺陷致人損害賠償所產生的糾紛。
根據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得知涉案車輛系在行進過程中車輛內部發生爆炸導致的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
對此汽車生產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對涉案車輛爆炸的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涉案車輛安全氣囊更換不規范,存在修復特征,不排除涉案車輛安全氣囊起爆與更換安全氣囊有關。因此汽車生產公司舉證證明了其免責事由,故郭先生和妻子訴請汽車生產商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手車交易公司對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及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均有異議,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是交警大隊作出,二手車交易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的反證予以證明,另該鑒定意見書系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委托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二手車公司自收到鑒定結論至發表質證意見,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所遵循的程序不公正,鑒定方法不規范,可能存在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情形,故對二手車交易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二手車交易公司辯稱其只是為陶先生與郭先生買賣涉案車輛提供中間服務,并提供營業執照及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予以證明。雖然郭先生購買時涉案車輛所有人為陶先生,但郭先生并未與陶先生接觸,只與二手車交易公司溝通購買,且價款亦是支付給二手交易車公司,由二手車交易公司辦理后續事宜。根據二手車交易公司提供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賣方擁有車輛處置權,故法院對二手車交易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關于涉案車輛價款問題,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為證,二手車交易公司辯稱郭先生購買只支付11800元,法院不予認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z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二手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郭先生車輛損失20000元;二手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妻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四萬余元;駁回郭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05二審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