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撤銷之前的注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后,就應當在法律范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z后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